日前,为助力实现全市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有效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和群众生产生活环境,加快青岛市清洁能源供热发展,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了青岛市加快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措施指出,鼓励清洁供热方式联合使用和清洁能源梯级利用;特许经营供热企业应在特许经营范围内积极发展清洁能源供热;鼓励既有公共建筑项目采用清洁能源等方式供热等。
措施中提到:
全面实施清洁能源供热
鼓励清洁供热方式联合使用和清洁能源梯级利用。充分利用大型热电联产机组循环水和工业余热等供热,有序推进天然气供热,因地制宜发展污水源、海水源、土壤源、空气源、太阳能、生物质能等能源供热,鼓励建设谷电储能设施。探索核电余热、氢能供热,相关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报市政府确定。
特许经营供热企业应在特许经营范围内积极发展清洁能源供热。在供热专业规划确定的清洁能源供热发展区域内,供热单位因条件限制不能采用规划确定的供热方式供热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调整其供热范围或者依法确定新的供热单位。
新建公共建筑应当优先使用工业余热、清洁能源供热。鼓励既有公共建筑项目退出燃煤集中供热,采用清洁能源等方式供热。特许经营范围内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可自建自用清洁能源设施供热。
规范清洁能源供热规划建设
在相关规划建设工作中,自然资源和规划、供热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推进使用清洁能源供热。
对利用公共或其他主体的地下空间独立建设为周边区域多个项目供热的清洁能源供热项目,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等部门要依法办理规划、土地供应、施工许可等手续,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实行划拨供地。
利用清洁能源实行供热的开发建设项目,开发建设单位须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将设计方案报供热建设主管部门,并按程序办理相关建设手续,未办理相关手续不予补助、补贴。
加大清洁能源供热建设资金支持
接入市政集中供热管网的新建清洁能源供热项目,由供热建设主管部门审定,建设资金从供热配套费中安排;未接入市政集中供热管网的新建清洁能源供热项目,由建设资金主管部门负责审定给予建设投资补助,资金从供热配套费中安排,扣除按国家、省、市政策计提的相关资金后,最高不超过其所缴纳的供热配套费。
来源:CHPlaza清洁供热平台